(2015)鄂枝江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军与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马店路12号。法定代表人江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977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