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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春燕与林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艳,林建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131号原告刘春艳,女,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代理人王辉,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华蓉,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国,男,汉族,1957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艳与被告林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春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园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幸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