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炳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炳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165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西路一碗水前街14号1-3,组织机构代码62209711-8。法定代表人郑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兴,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炳敬,男,汉族,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炳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冉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彦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