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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2015第2号崔国军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西,李岩,秦小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异字第2号案外人崔国军,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崔彦红,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李广西,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李岩,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秦小存,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办理李广西申请执行李岩、秦小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崔国军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异议审查期间,执行实施部门经核实,异议所涉财产不属于本院裁定扣留财产范围,并已向协助执行单位发出通知予以说明。本院认为,案外人异议所涉财产并非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因此,已无审查必要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外人崔国军所提异议的审查范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