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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迁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宋占胜、宋翠艳等与唐山市金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占胜;宋翠艳;唐山市金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迁执字第150号申请人宋占胜。申请人宋翠艳。被执行人唐山市金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西县新庄子乡下庞店村。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单洪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宋占胜、宋翠艳与唐山市金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请求权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唐民再终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占胜、宋翠艳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再终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桂  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久友(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