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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爱奇与李布奇等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37-1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奇,男。申请执行人李文红,男。被执行人李布奇,男。被执行人李保富,男。被执行人李致富,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刑二终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李布奇、李保富、李致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布奇、李保富、李致富银行存款125554.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亚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