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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24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考思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寰理(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考思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寰理(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480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考思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志惠,总经理。被执行人寰理(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HAMDULLAHSERDARDINCER。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569号原告上海考思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寰理(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寰理(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租用的商铺,该处现有其他公司经营使用。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其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56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波达审判员  安文琪审判员  XX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