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0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维与汪祖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维;汪祖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0385-1号申请执行人吴维。被执行人汪祖海。吴维与汪祖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的(2013)相民初字第0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汪祖海结欠原告吴维材料款人民币3万元,定于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三、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被告汪祖海负担(此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由于汪祖海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吴维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起诉费275元;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吴维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向被执行人汪祖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本院邮寄给被执行人的上述材料遭退信,退信理由是原写地址有误。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履行义务,亦未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现居住地信息,分别赴苏州市相城区众泾社区和徐庄社区调查,但均无被执行人在上述二社区居住的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详细去向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同意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详细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相民初字第0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喆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