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诉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西门支行与被申请人林泽云、杨兰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西门支行,林泽云,杨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诉保字第9号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西门支行。被申请人林泽云,男。被申请人杨兰,女。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西门支行与被申请人林泽云、杨兰因借款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泽云、杨兰的财产500万元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西门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林泽云、杨兰的财产500万元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