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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土庆与潘瑞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土庆,潘瑞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张土庆,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被告潘瑞啟,男,1946年1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利军(被告之子),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土庆与被告潘瑞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土庆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土庆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土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土庆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