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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燕萍与李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242号原告李燕萍诉被告李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燕萍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雯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李燕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萍撤回对被告李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李燕萍5633元,另5633元由原告李燕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启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筱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