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燕萍与李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242号原告李燕萍诉被告李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燕萍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雯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李燕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萍撤回对被告李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李燕萍5633元,另5633元由原告李燕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启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筱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