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娟、孙海滨与韩笑、韩小伟、王田芬权属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98号张娟、孙海滨与韩笑、韩小伟、王田芬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金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领取债权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商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