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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叶海洲与上海祥盼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肖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海洲,肖兹升,周华淑,上海祥盼实业有限公司,肖孙锦,上海肖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630号原告叶海洲,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郭辉,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炳根,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兹升,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周华淑,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上海祥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肖雄。被告肖孙锦,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上海肖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肖孙锦。原告叶海洲与被告肖兹升、周华淑、上海祥盼实业有限公司、肖孙锦、上海肖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沈会川人民陪审员  赵春慧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颖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