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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何居良与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居良,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鹿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何居良。被执行人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鹿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柳州银行五菱支行的存款25000.00元,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玉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