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蔡康财、陈宝洋与陈宝洋、倪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康财,陈宝洋,倪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0号原告:蔡康财。委托代理人:马青英,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洋。被告:倪丽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康财诉被告陈宝洋、倪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康财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蔡康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康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康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鹏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