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蔡康财、陈宝洋与陈宝洋、倪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康财,陈宝洋,倪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0号原告:蔡康财。委托代理人:马青英,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洋。被告:倪丽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康财诉被告陈宝洋、倪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康财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蔡康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康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康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鹏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