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米建栓、彭建柱诉石家庄丰诺制桶有限公司、第三人苏永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建栓,彭建柱,石家庄丰诺制桶有限公司,苏永飞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米建栓,男,汉族,1982年9月6日生,住藁城市。原告:彭建柱,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生,藁城市。被告:石家庄丰诺制桶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市。法定代表人:米建栓,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苏永飞,男,汉族,1978年1月14日,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建栓、彭建柱诉被告石家庄丰诺制桶有限公司、第三人苏永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米建栓、彭建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建栓、彭建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米建栓、彭建柱承担。审判员 张增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思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