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石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于大洋与邹海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大洋,邹海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民初字第10-1号原告于大洋,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生,住荣成市。被告邹海宁,男,汉族,1979年12月17日生,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荣成市人民法院执行款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邹海宁在荣成市人民法院执行款2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二、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7月11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海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