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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特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顾明元、顾严彪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明元,顾严彪,朱子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特字第00017号原告:顾明元,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顾严彪,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朱子美,女,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明元与被告顾严彪、朱子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明元于2015年1月1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明元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明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明元负担。审 判 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