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肇庆市端州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林佐荣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端州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林佐荣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3号原告:肇庆市端州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法定代表人:黄展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登绍、欧允,、律师助理。被告:林佐荣,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端州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佐荣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端州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端州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肇庆市端州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世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祉静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