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立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建立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行初字第6号起诉人刘建立,男,汉族。2015年1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建立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为被告,主张:2009年8月18日,深圳公交328线路粤b×××××大巴老板、司机、售票员叫6名黑社会人员强要价,将起诉人打伤、抢劫,扔到水沟。起诉人申诉5年,被告没有认真协调处理。要求被告赔偿手术费10万元、误工费5万元、生活费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但是,公民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起诉人刘建立向本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建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立 雄审 判 员 邓 小 明代理审判员 胡 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伯男(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