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栾秋灵与被告付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秋灵,付永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栾秋灵,女,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址濮阳县城关镇铁邱西路53号院平房2区1排1号,身份证号410928196709200042。委托代理人张伟民,男,汉族,1969年7月16日出生,住址濮阳县城关镇铁邱西路53号院平房2区1排1号,身份证号410928196907160176。被告付永刚,男,汉族,1973年4月21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南乐县元村镇谷村东二号街125号,身份证号410928197304211715。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县铁路西段。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付永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秋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耀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