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徐军平与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红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21号原告:徐军平。委托代理人:吴艳霞,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磊,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村2号。法定代表人:张惠忠,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吴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平诉被告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红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军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军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55元减半收取1527.50元,由原告徐军平负担。代理审判员吴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