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民一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王达友、何春发与新宁县金石镇金石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友,何春发,新宁县金石镇金石村二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1015号原告王达友,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原告何春发,男,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宁县金石镇金石村二组。负责人王增荣,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曾柏青,新宁县金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达友、何春发与被告新宁县金石镇金石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达友、何春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达友、何春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两原告王达友、何春发负担。审 判 长  刘占宜审 判 员  蒋廉佑人民陪审员  陈金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