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17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汪云霞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云霞,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7808号原告汪云霞,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晓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村委会东1000米。法定代表人李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盼,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云霞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汪云霞认可仲裁裁决结果,自愿撤回对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云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元,由原告汪云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龚莉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云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