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与任炳轻、林碧山、林国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任炳轻,林碧山,林国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惠兴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X2962450-3。代表人吴雅雅,行长。被执行人任炳轻,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林碧山,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林国晋,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任炳轻、林碧山、林国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审判员 侯炳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