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崔某甲、崔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69年1月14日生。被执行人崔某甲,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生。第三人崔某乙,女,汉族,1965年9月3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26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刘某某申请执行崔某甲、崔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崔某甲和第三人崔某乙协助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南路一处房产的所有权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刘文红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礴审 判 员 毛建代理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