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鑫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南路179号院。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鑫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经园路281号北四楼。法定代表人李巧英,总经理。申请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鑫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二O一五年一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鑫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万福生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瑞青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寇 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