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长春市新日纸制品有限公司、张一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长春市新日纸制品有限公司,张一鹏,余周平,海宁市神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893号原告: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善勤,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新日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庭秀,该公司经理。被告:张一鹏,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余周平,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海宁市神通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一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新日纸制品有限公司、张一鹏、余周平、海宁市神通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75元,由原告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郎素琴代理审判员 周 鹏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