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普丽芬与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丽芬,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普丽芬。被执行人李华。申请执行人普丽芬依据本院(2012)晋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次执行标的10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晋法执字第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向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