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壶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张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1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壶关县人。委托代理人冯涛方,壶关县龙泉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壶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供了原被告的结婚证书,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在被告提供结婚证明后,自愿在本案诉讼期间请求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志岗审 判 员 赵启生人民陪审员 李艳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