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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张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1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壶关县人。委托代理人冯涛方,壶关县龙泉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壶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供了原被告的结婚证书,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在被告提供结婚证明后,自愿在本案诉讼期间请求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志岗审 判 员  赵启生人民陪审员  李艳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