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商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李秋蓉、海阳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李秋蓉,海阳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初字第13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住所地:海阳市海政路160号。法定代表人:戚卫旻。被告李秋蓉,工作单位:海阳市国土资源局。被告海阳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城北小区。法定代表人:李连道。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被告李秋蓉、海阳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承担。审判员 丁光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秋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