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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商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李秋蓉、海阳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李秋蓉,海阳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初字第13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住所地:海阳市海政路160号。法定代表人:戚卫旻。被告李秋蓉,工作单位:海阳市国土资源局。被告海阳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城北小区。法定代表人:李连道。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被告李秋蓉、海阳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承担。审判员  丁光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秋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