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94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被告孟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兆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慧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