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7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904号原告赵某,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值班员。被告徐某,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值班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