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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7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904号原告赵某,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值班员。被告徐某,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值班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