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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商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正与宁波高新区七鑫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重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宁波高新区七鑫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鑫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商初字第1733号原告:胡正,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范红枫。委托代理人:陈姝贞。被告:宁波高新区七鑫旗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徐星东。被告: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徐星东。被告:宁波鑫洋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徐星东。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明。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裁定受理了宁波高新区七鑫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鑫洋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破产重整案。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将其受理的胡正诉刘鑫浩、宁波高新区七鑫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鑫洋置业有限公司、屠伟勤、宁波杰友升照明有限公司、丁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1)甬慈商初字第744号]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胡正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原告胡正对被告宁波高新区七鑫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鑫洋置业有限公司享有保证债权43512000元,并撤回对其他被告刘鑫浩、屠伟勤、宁波杰友升照明有限公司、丁伟平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由遂变更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原告胡正以其债权已得到确认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胡正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刚人民陪审员  朱事祥人民陪审员  刘亚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董叶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