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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王小娟、詹志龙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娟,詹志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王小娟,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詹志龙,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小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詹志龙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因原告王小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保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