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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巧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夏先朝与徐远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先朝,徐远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巧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夏先朝,男,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徐远洋,男,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夏先朝与徐远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夏先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13)巧民初字第598号《民事调解书》,因徐远洋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夏先朝于2014年12月22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向被执行人徐远洋发出执行通知书,徐远洋履行了(2013)巧民初字第5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4年度赔偿款5000.00元,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50.00元,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执字第2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陈 林执行员 :宋贤权执行员 :高天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应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