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黎荫满与唐伟朝、卢龙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荫满,唐伟朝,卢龙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187号原告黎荫满,男,1958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唐伟朝,男,汉族,成年,住桂平市。被告卢龙森,男,汉族,成年,住桂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荫满与被告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荫满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荫满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荫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荫满负担。审判员 梁雄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记员谢红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