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樟执行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与王丽强、陈学旺、张建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王丽强,陈学旺,张建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樟执行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住所地:永泰县。代表人连惠鉴,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珠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贺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丽强,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陈学旺,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张建登,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丽强、陈学旺、张建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65449.3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学旺已履行1513.85元,尚欠借款本金63935.49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王丽强、陈学旺、张建登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除了被执行人陈学旺名下的位于永泰县土木结构二层楼房的房产外,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樟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