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良彪、李才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28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良彪。被执行人李才珠。(系周良彪之妻)。被执行人赵俊标。被执行人李玲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0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周良彪、李才珠、赵俊标、李玲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392571.5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执行费5789元。但被执行人周良彪、李才珠、赵俊标、李玲利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良彪、李才珠、赵俊标、李玲利银行存款399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39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