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周静与浙江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浙江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静,浙江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浙江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周静,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枫林,武汉大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浙江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负责人:应友程。被告:浙江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台州黄岩老环城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正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静诉被告浙江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浙江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静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静撤回起诉。审判长 庞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