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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陕西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董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担保公司,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特字第00003号原告某担保公司。被告董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担保公司与被告纪某某、张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担保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