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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唐民初字第0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倪志与王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志,王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032-3号原告倪志。被告王红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志与被告王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志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倪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志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倪志负担。审判员  李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