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杨清明与杨建军、郭利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明,杨建军,郭利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杨清明,男,生于1969年12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孟(系原告之女),女,生于1993年1月9日,农村居民。被告杨建军,男,生于1972年4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郭利容(系杨建军之妻),女,生于1975年2月27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子明,男,生于1969年2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杨清明诉被告杨建军、郭利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清明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