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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杨清明与杨建军、郭利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明,杨建军,郭利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杨清明,男,生于1969年12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孟(系原告之女),女,生于1993年1月9日,农村居民。被告杨建军,男,生于1972年4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郭利容(系杨建军之妻),女,生于1975年2月27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子明,男,生于1969年2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杨清明诉被告杨建军、郭利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清明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