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2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290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月6日领取了结婚证,后因结婚证丢失,又于2011年6月28日补办了结婚证。1994年1月7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现已成年。2014年6月25日,被告离家出走,并将家庭共有财产80余万元全部带走。之后,原告与她多次联系,但其行踪不定,被告对原告和孩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并且,被告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根据陕西省洋县公安局洋州派出所签发的王某某《居民户口薄》记载,户主王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其子王某生于1993年12月20日,现已成年。2011年6月28日,原、被告又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证。2014年7月15日,原告以被告携家庭共同存款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登记薄》、身份证明、结婚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多年感情尚可,且育有一子,现原告虽声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其在庭审中却未能提交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之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和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保建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人民陪审员 谢翔天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