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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海催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海宁市嘉利和植绒有限公司、姚卫国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宁市嘉利和植绒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海催字第35号申请人:海宁市嘉利和植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卫国。申请人海宁市嘉利和植绒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4日发出公告,于2014年7月5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立即宣告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20005223670959,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海宁市嘉利和植绒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市亿和盛化纤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海宁连杭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3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海宁市嘉利和植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章楚熊审 判 员  周群新代理审判员  裴智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屈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