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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袁红亮与龚俊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红亮,龚俊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54号原告袁红亮。被告龚俊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红亮与被告龚俊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红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龚俊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红亮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红亮撤回对被告龚俊涛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红亮负担。审判员  程智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