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玉艳与杨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艳,杨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3-1号申请人:王玉艳,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杨国华,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王玉艳与被申请人杨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玉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国华的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保全金额20万元。担保人王九龙以其名下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国华的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王九龙名下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