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一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子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子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一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259号。法定代表人:刘卫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忆军,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奇伟,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子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开发区3片15栋403房。法定代表人:封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忆军,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奇伟,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王家井镇市南路148-1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可扬,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强勇,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萍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广场路***号。负责人:林来生,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长福,该办公室人防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廖景春,江西景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乐园公司)、长沙子业柚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夜公司)因与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大公司)、萍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萍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鑫乐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卫生及其与子夜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忆军、陈奇伟,广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可扬、李强勇,人防办的委托代理人刘长福、廖景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萍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卫斌代理审判员 肖童亮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