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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2014)龙执字第36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萍,何朝国,何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陈世萍,女,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XX区XX路。被执行人何朝国,男,1963年6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龙里县XX路XX号。被执行人何启平,男,1987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龙里县XX路X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3日内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9万元及违约金11.8万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朝国在龙里县XX路XX小区有房屋3套,并于2013年7月15日对其进行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何朝国名下的位于龙里县XX路XX小区房屋一套(1单元5层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登武审判员  陈德金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朝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