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曾某某,男,汉族,1958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蒲晓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