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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曾某某,男,汉族,1958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蒲晓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